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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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献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及鉗子各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献堂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老虎鉗、剪刀及鉗子各1支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442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老虎鉗、剪刀及鉗子各1支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為證(偵卷第40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