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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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張明陽 被告 黃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同區段1804-21地號土地間之界址,依原告民國
105年3月22日具狀陳報,因兩造主張界址不同,致土地面積相差30平方公尺,如經判決確認界址認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土地,被告應將該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87號民事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計算式:爭訟面積30㎡×被告所有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4,000元/㎡=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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