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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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歐金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