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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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格式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記載格式錯誤,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不明,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