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一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十六包,合計淨重八八‧二四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合計驗餘淨重一八‧七九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十六包,合計淨重八八‧二四公克),有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又扣案之結晶體,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合計驗餘淨重一八‧七九公克),亦有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
三、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