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虎尾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九七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九號),提起上訴,業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法官趙思芸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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