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上訴人 曾德文 右上訴人與 蔡朝琴 等間因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三九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