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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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詹瑞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偉君 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是原告應補正其所有之苗栗縣頭份市○○段000地號土地係與哪兩筆鄰地有爭執。
二、苗栗縣頭份市○○段○○○○號土地及上開兩筆鄰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簿手抄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