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余建萩
温士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2月14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634647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余建萩、温士豪與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余建萩、温士豪等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晚上21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號前。
⑶行為:被移送人於106年2月6日晚上20時許,在新北市○
○區○○街老三商店前,因見 王志偉 、 蔡致剛 、林
威辰、 劉家瑋 、 古子平 、 江泓勳 等人(另案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在該處吸煙並亂丟
煙蒂,即上前對渠等稱:煙蒂不要亂丟,別人掃地
很辛苦等語。致王志偉等人心生不滿,蔡致剛即以
臉書通訊軟體聯絡 黃志豪 、 游崇暐 、 盧嘉洋 、丁子
峰等人先到桃園市龜山區某飲料店集合,再一同前
往新北市○○區○○街○○號前找被移送人理論,雙
方一言不合而互相鬥毆。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余建萩、温士豪等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王志偉等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⑷有現場照片7幀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