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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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55號

上訴人

即參加人 吳俊漢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南簡字第8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1,03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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