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965號
上訴人 吳文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雅芳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