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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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965號

上訴人 吳文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雅芳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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