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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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62號
原告 陳逸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宇呈 、 連敬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9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徐宇呈、連敬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