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822號聲請人 張文忠
張寶貴 張春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張文進 有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輩),若有則一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張文進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張金張王素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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