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三、四所載。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連續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⑴附表編號1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⑵附表編號3、4之罪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連續施用毒│連續販賣毒│連續施用毒│非法吸用化│││品│品│品罪│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2│││年6月│年│年5月│月│├────┼─────┼─────┼─────┼─────┤│所犯法條│修正前肅清│修正前肅清│修正前肅清│修正前麻醉│││煙毒條例第│煙毒條例第│煙毒條例第│藥品管制條│││9條第1項│5條第1項│9條第1項│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1年12月15│81年12月15│92年12月30│83年5月10│││日起至82年│日起至82年│日起至83年│日前4日內│││11月14日止│6月30日止│5月10日止│之某時│├────┼─────┼─────┼─────┼─────┤│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同左│臺灣臺北地│同左│││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署83年度偵││││字第1884號││字第1081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同左│本院│同左││後││院│││││事├──┼─────┼─────┼─────┼─────┤│實│案號│82年度上訴│同左│83年度訴字│同左││審││字第6642號││第1989號│││├──┼─────┼─────┼─────┼─────┤││判決│82年12月30│同左│83年9月2日│同左│││日期│日││││├─┼──┼─────┼─────┼─────┼─────┤│確│法院│同上│同左│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上│同左││決├──┼─────┼─────┼─────┼─────┤││確定│82年12月30│同左│83年12月30│同左│││日期│日││日││├─┴──┼─────┼─────┼─────┼─────┤│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依據第3條│第2條第1項│同左││民國96年│第3款│第1項第7│第3款│││罪犯減刑││款之規定不││││條例││合減刑規定│││├────┼─────┤,故不予減├─────┼─────┤│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壹│刑。│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褫奪公權│年玖月。││年捌月又拾│月。││期間或罰│││伍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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