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天字第二四五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壹、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所稱「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又該所謂之「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貳、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天字第二四五六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不動產實施查封在案。今聲請人與第三人 何道平 各分擔債務各半,債務業已清償,是以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容無續行假扣押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狀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參、聲請人主張之右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各一件為證。本院曾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以板院通民敏全聲字第一九八號函檢附聲請人甲○○所具「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狀」繕本壹件暨所附匯款單影本貳件致相對人,請相對人於函達之日起壹拾日內表示意見,該函業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送達與相對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參,靜候迄今,未見相對人表示何種意見,顯見聲請人主張「系爭債務業已清償」壹節,應係實情,復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天字第二四五六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訛,是原命假扣押之情事業已變更,聲請人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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