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六二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院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該判決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同年四月某日),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四號上訴駁回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違反竊盜二案件之判決正本計三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