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啟皇具保人陳賢毅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賢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賢毅因受刑人張啟皇殺人未遂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啟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保釋後,所犯之罪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存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