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7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巷6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96年10月16日晚上9時許,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公眾得共見共聞之新竹市○○區○村里○村路○○○巷○弄○○號前,公然以「幹你娘雞巴」等穢語,侮辱甲○○,足以貶抑甲○○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經甲○○當場錄音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曾以上開穢語辱罵告訴人甲○○,並辯稱:我是與我太太吵架云云。惟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96年10月16日晚上近9時在我當時香村路居所前,我一停好車就被乙○○指著罵,他罵『幹你娘雞巴』。」等語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21頁),又到場處理之新竹市警察局員警勘驗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內容:「中華派出所員警接獲報案前往現場並經由場民眾在旁告知『係穿黑白色衣服罵別人』,警方隨即上前向乙○○盤問『有無辱罵別人』, 黃某 即坦承『對啊,我有罵她』」等情,此有錄音譯文1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9頁)。是認被告在上揭時、地之公眾得共見共聞場所,公然以「幹你娘雞巴」之穢語辱罵告訴人之犯行,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起爭執,竟為逞一時口舌之快而為本件犯行,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良,至今未獲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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