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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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4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原住臺北縣(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之聲請意旨略以:伊患有精神分裂症,父親亦因精神疾病住進臺北市立醫院松德院區,而伊於民國
97年3月27日執行時已深知悔悟,對以往所做違法犯紀之事深感慚愧,對父不孝,希望法官讓伊返家照顧體弱多病之父親,略盡一份孝心,伊必定隨傳隨到,爰聲請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其犯罪嫌疑重大,前經傳喚不到,且被告自84年、85年、90年、91年、93年、95年、96年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行,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97年8月25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所執前開聲請理由,核與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無涉,為確保本件審理程序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