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40號聲請人甲○○
丁○○戊○○丙○○己○○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戶籍資料出生別為三男,其至少有兄長2人得為繼承人,故聲請人應提出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拋棄繼承通知書),如聲請人無法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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