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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