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019號
原 告 昇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時尚文化藝術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惠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019號
原 告 昇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時尚文化藝術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