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宏闊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壹拾
貳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