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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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17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相對人即
被 告 瑞展通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於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瑞展
通運有限公司提起本院九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一七號清償借款
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瑞展通運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
人,此恐延遲訴訟,並使原告受損害,原告為訴訟必要,聲
請本院指定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為據,應堪信實。本院審酌乙○○○曾擔任相對人董事,
是本院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為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