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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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68號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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