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誠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佩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書記官曾惠雅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誠遠營造有限公司王佩如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13年3月20日834,817元UA1004998002誠遠營造有限公司王佩如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13年5月20日834,817元UA1004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