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賴宣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書記官曾惠雅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4671-511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4672-7110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4673-91100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4674-011000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89861-0180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17443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