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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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鍾宇嫣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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