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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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上訴人搖滾教室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玲誼 、 陳佩芬 、 泉碧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