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 戴志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書記官曾惠雅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4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謝錦燕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3年6月24日90,000元AI0767407002明龍工業社 吳俊岦 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13年6月28日500,000元QN3549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