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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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永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祝 代理人 陳明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書記官曾惠雅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崗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奕樵 彰化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13年4月10日117,688元QN345072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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