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20號聲請人 張錦菊 即 鄭森田 之繼承人
鄭宇辰 即鄭森田之繼承人
鄭凱仁 即鄭森田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書記官曾惠雅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5381-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