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公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書記官曾惠雅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公正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13年5月10日352,603元TYA041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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