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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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號債權人全耀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娟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支票票號S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請釋明利息自113年12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