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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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迴避事件,再聲請原審裁定之法官應迴避事宜。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廖聖民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