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08號
原 告 葉慶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銘 、 王葉玉 花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巷○○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