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石統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契約書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
訟時,…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上開契約書一件在卷可憑,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合意管轄之規定,則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審酌被告應訴之便利,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
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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