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0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馬維隆
周正國
上原告與被告 蔡竹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捌
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