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原告與被告 陳振和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提出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1540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 陳曾麗森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
**之真正姓名、住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準備狀及繕本陳報
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記載被告陳**之姓名、真正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及有如主
文所示之欠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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