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更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天寶 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其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刑事聲請再審狀(向本院遞狀時間為100年3月28日)未據再審聲請人簽名蓋章,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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