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票及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15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票及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293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763、11164、11742、15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復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由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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