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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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即被告 呂昌駿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呂昌駿(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上有父母、下有妹妹3人,妹妹目前均就學中,父親曾向台灣企銀貸款,被告於羈押前有正當工作,以幫父親清償貸款及維持家計,被告憂心家人,不會棄保及置家人於不顧,是被告無逃亡或逃亡之虞。被告既坦承犯罪,且被告自羈押至今,檢警單位應已陸續完成相關證據之調查,相關資料、證物應均已查扣,相關事證均調查明確,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疑慮,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另以重罪為羈押之唯一要件,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65號解釋意旨,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經查,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仍存在。被告所陳之家庭狀況等情,尚難執為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況被告前於本院曾執此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09號),茲再以相同緣由,重覆聲請,核被告羈押原因既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仍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