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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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秋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6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4,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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