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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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8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許新安 被告 王森茂
林美枝 王惠娥 王惠玉 賴永華 王貞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雅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種類房屋之財產所在及面積關於「台中市○○區○○段○○○○○號(門牌:台中市○○區○○路0段0號),總面積99.85平方公尺,層次面積99.8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東峰段1459建號,面積161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2/1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區○○段○○○○○號(門牌:台中市○○區○○路0段0號),層次一層,層次面積99.85平方公尺,總面積99.8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用途:平台,面積7.8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東峰段1459建號,面積161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2/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