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上訴人 劉再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紜廷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6,000元(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茲上訴人僅繳納7,270元,尚欠3,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