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9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江行天有限公司間遷讓專櫃鋪位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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