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9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江行天有限公司間遷讓專櫃鋪位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