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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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黃惠萍 即愛居室內設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貞雅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9,5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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