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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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黃惠萍 即愛居室內設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貞雅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9,5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