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臺中縣政府、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