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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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六三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及中華郵政服務有限公司台北郵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三投字第0九二0八00三一一號函存卷可稽。上訴人乃遲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