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慶海律師
邱玲子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予以羈押,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林勝利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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